您好,欢迎进半岛·综合体育(中国)官方网站-IOS/安卓通用版/手机APP下载!

全国咨询热线

021-59173486

半岛·综合体育:证券时报电子报实时通过手机APP、网站免费阅读重大财经新闻资讯及上市公司公告

发布时间:2023-11-21 12:06浏览次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于2023年11月20日上午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地点为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7号国海广场2号楼6层会议室。会议通知于2023年11月16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9人。会议由董事长尹自波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和高管人员等列席了会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中国建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该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21日刊登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网址:)及巨潮资讯网站(网址:)的《关于公司与中国建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公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关联董事尹自波、陈学安、卢新华、张静回避了对本项议案的表决。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在中国建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贷款业务的风险评估报告》

  该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21日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网址:)及巨潮资讯网站(网址:)的《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贷款业务的风险评估报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关联董事尹自波、陈学安、卢新华、张静回避了对本项议案的表决。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在中国建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贷款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该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21日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网址:)及巨潮资讯网站(网址:)的《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贷款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关联董事尹自波、陈学安、卢新华、张静回避了对本项议案的表决。

  该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21日刊登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网址:)及巨潮资讯网站(网址:)上的《关于更换公司董事的公告》。

  该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21日刊登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网址:)及巨潮资讯网站(网址:)上的《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于2023年11月20日上午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地点为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7号国海广场2号楼6层会议室。会议通知于2023年11月16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于月华女士主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中国建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与中国建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之间开展的金融服务业务,遵循了平等互利的原则,定价公允,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董事会决策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同意公司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并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管理层在遵循《金融服务协议》约定的原则和条件下,办理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的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选择服务种类、确定实际存贷款金额等。

  该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21日刊登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网址:)及巨潮资讯网站(网址:)的《关于公司与中国建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公告》。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在中国建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贷款业务的风险评估报告》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该风险评估报告对公司在财务公司办理存贷款业务的风险进行了客观、充分的评估。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该风险评估报告。

  该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21日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网址:)及巨潮资讯网站(网址:)的《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贷款业务的风险评估报告》。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在中国建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贷款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该风险处置预案能够防范、控制和降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财务公司办理存贷款业务的风险,保障资金安全,保护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半岛·综合体育,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该风险处置预案。

  该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21日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网址:)及巨潮资讯网站(网址:)的《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贷款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董事长尹自波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由于工作岗位的变动,尹自波先生申请辞去公司董事、董事长、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相关委员职务,并将履行职责至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董事之日。辞职后,尹自波先生不再担任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何职务。

  截至本公告日,尹自波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尹自波先生任职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在公司的发展战略、文化建设、改革发展、资本运作、公司治理、规范运作、内部管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公司及董事会向尹自波先生为公司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经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推荐及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于2023年11月20日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换公司董事的议案》,提名薛忠民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候选人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通过后方能成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与第七届董事会任期一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薛忠民先生获选公司非独立董事后,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会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薛忠民,男,1966年1月生。薛先生自2018年5月至今任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自2023年2月至今任中国复合材料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自2021年2月至今任中建材(上海)航空复材有限公司董事,自2013年5月至2023年10月任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材科技)董事长,自2004年6月至今任北京玻钢院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董事,自2017年5月至今任泰山玻璃纤维有限公司董事,自2019年8月至2020年6月任湖南中锂新材料有限公司董事长,自2018年8至2020年6月任中材科技财务总监(代),自2016年7月至2018年5月任中国中材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自2016年2月至2021年2月任中材锂膜有限公司董事,自2007年5月至2011年7月任中材科技风电叶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自2004年12月至2013年5月历任中材科技副总裁、副董事长,自1999年6月至2011年7月历任北京玻钢院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北京玻璃钢研究设计院副院长、院长等职位。薛先生于2006年3月获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材料加工工程专业博士学位,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并为国务院批准的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曾获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全国建材行业科技创新领军者等荣誉。

  截至目前,薛忠民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惩戒,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情形,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属于中国证监会、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与中国建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根据该协议,财务公司在经营范围内为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提供存款、结算、综合授信及其他金融服务。

  为提高效率,提请董事会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管理层在遵循《金融服务协议》约定的原则和条件下,办理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的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选择服务种类、确定实际存贷款金额等。

  鉴于公司与财务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建材集团),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2023年11月20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尹自波、陈学安、卢新华、张静回避了对本项议案的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已对本次关联交易及相关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不构成重组上市,本次关联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财务公司成立于2013年4月23日,是经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具体情况如下: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其中: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出资14.58亿元,占比58.33%;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出资10.42亿元,占比41.67%。

  经营范围: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对成员单位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有价证券投资(固定收益类)。

  经查询全国被执行人信息网、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网,财务公司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财务公司在经营范围内为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提供存款服务、结算服务、综合授信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票据承兑、票据贴现、保函、融资租赁及其他形式的资金融通业务)和其他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服务、委托贷款等)。

  2024年度,甲方于乙方存置的每日存款余额(含应计利息)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

  2024年度,财务公司向公司及公司所属子公司提供的综合授信余额(含应计利息)最高不超过人民币80,000万元。

  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存款服务的存款利率应不得低于:(1)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品种存款利率;(2)同期同等条件下财务公司支付予中国建材集团除公司之外的其他成员公司同类存款的利率;及(3)同期同等条件下中国一般商业银行(协议中中国一般商业银行主要指有关国有商业银行,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及中国建设银行,该等国有商业银行与公司均有合作)就同类存款向公司提供的利率。

  财务公司向公司及公司所属子公司提供的贷款利率应不得高于:(1)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品种贷款基准利率;(2)同期同等条件下财务公司就类似贷款向中国建材集团除公司之外其他成员公司收取的利率;且(3)同期同等条件下中国一般商业银行就类似贷款向公司收取的利率,且财务公司不要求公司以公司的任何资产为贷款服务提供抵押。

  财务公司根据指令为公司提供付款服务和收款服务,以及其他与结算业务相关的辅助服务,财务公司免费为公司提供前述结算服务。

  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其经营范围内的其他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凡中国人民银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同类金融服务收费标准的,应符合相关规定,费用应不得高于:(1)同期同等条件下财务公司就同类金融服务向中国建材集团除公司之外其他成员公司收取的费用;且(2)同期同等条件下中国一般商业银行就同类金融服务向公司收取的费用。

  就本次关联交易事宜,公司拟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该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甲、乙双方应遵循平等自愿、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共同发展及共赢的原则进行合作并履行本协议。甲、乙双方之间的合作为非独家的合作,甲方有权自主选择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乙方亦有权自主选择向除甲方以外的对象提供金融服务。甲、乙双方同意进行合作,由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为甲方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乙方将于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协助甲方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配合甲方实施就该等情形制定的《风险处置预案》,并采取措施避免损失发生或者扩大:

  (1)乙方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31条、第32条、或第33条规定的情形;

  (2)乙方任何一项资产负债比例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的要求;

  (3)乙方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4)发生可能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5)乙方对单一股东发放贷款余额超过财务公司注册资本金的50%或该股东对财务公司的出资额;

  (9)乙方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0%或连续3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

  任何一方违约都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一方承担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及因主张权利而发生的费用。

  1.本协议于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公章之日起成立,并于本协议项下之关联交易事项经甲方董事会批准、乙方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2.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于2023年1月1日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自动失效,甲、乙双方按本协议约定享有权利并履行义务。

  3.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可以变更和解除,在达成书面协议以前,本协议条款仍然有效。如涉及对本协议实质性、重大的修改,则双方就协议变更签署的书面协议,在分别取得甲方董事会和乙方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4.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在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义务。

  6.因国家新法律或政策颁布或对原法律或国家政策的修改等导致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协议,经双方友好协商,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凡因签订及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或索赔,双方应协商解决。

  2.如在争议发生之日起30日内,仍不能通过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北京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将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通过查验财务公司《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件资料并审阅了财务公司验资报告,公司对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在中国建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贷款业务的风险评估报告。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在财务公司存贷款业务的资金风险,公司制定了在中国建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贷款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截至2023年10月31日,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为195,724,973.91元;公司2023年在财务公司的日最高存款余额为198,174,645.26元(含利息);2023年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利息收入共计2,583,094.01元;截至2023年10月31日,财务公司向公司及公司所属子公司提供的综合授信余额(含应计利息)290,000,000.00元。

  除上述关联交易外,2023年初至今,公司与财务公司发生的其他日常关联交易共0元。

  公司与财务公司发生本次关联交易的理由合理、充分,定价方法客观、公允,符合上市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交易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没有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此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或者被其控制。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该事项涉及的相关材料进行了充分的审查,听取了有关人员对上述情况的介绍,我们认为公司风险评估报告真实客观、风险处置预案能够维护资金安全,进行本次关联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将以上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

  1.公司对办理存贷款业务的风险进行了充分、客观评估,我们认为财务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建立了较为完整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能较好地控制风险,财务公司严格按《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经营,各项监管指标均符合该办法规定,公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客观公正,充分反映了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

  2.公司制定的在财务公司办理存贷款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能够防范、控制和化解公司在财务公司存贷款的风险,有效保障资金安全性。

  3.公司与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遵循了平等互利的原则,定价公允,有利于拓展公司融资渠道,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同意公司与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并同意相关风险评估报告和风险处置预案。

  本次关联交易后财务公司将成为公司新的融资平台和资金管理平台,为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提供存款、结算、综合授信以及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可从事的其他金融服务。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拓宽理财渠道、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为公司长远发展提供稳定的资金支持和畅通的融资渠道。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严格遵循自愿、平等、诚信、公允的交易原则,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产生影响。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23年11月20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6日上午9:15一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会议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投票表决时,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交易所系统投票和互联网系统投票中的一种,不能重复投票。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表决结果为准。

  1.于股权登记日2023年11月28日下午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不能亲自出席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可书面授权他人代为出席并参加表决(被授权人不必为本公司股东),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程序合法,资料完备,提案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11月21日于《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网址:)及巨潮资讯网站(网址:)的相关公告。

  2.上述第1项提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登记时间:2023年11月30日(上午9:30一11:00,下午14:00一16:00)。信函或传线前送达或传真至公司。

  1.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卡、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2.个人股东凭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卡、个人身份证和证券公司营业部出具的2023年11月28日下午收市时持有“北新建材”股票的凭证原件办理登记手续;

  3.受委托行使表决权人需登记和表决时提交文件的要求:出席会议的法人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凭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卡、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出席人身份证进行登记;个人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凭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出席人身份证进行登记。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为:)参加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1。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请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为便于股东在网络投票系统中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有提案统一投票,公司增加一个“总议案”,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6日上午9:15一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本人(本公司)作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委托_________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以下投票指示代表本人(本公司)进行投票。

  1.在提案1至提案3所列每一项表决事项右方的“同意”、“反对”、“弃权”中任选一项,以“√”为准。

  2.如果委托人对有关审议事项的表决未作具体指示或者对同一项审议事项有多项授权指示的,则视为受托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思进行投票表决。

  3.本授权委托书如为法人股东的,必须由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书面授权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021-59173486